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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日本标签、标识制度分析技术性贸易措施三要

发布日期:2019-12-10 14:56浏览次数:73

 刘昕马列贞吴杏霞孟冬
 1.构建技术住贸易措施体系的三要素
 技术性贸易措施系指世界贸易组织(WTO)各成员制定的对国际货物贸易产生影响的技术性措施,当这种措施对国际贸易产生不必要的障碍时,即构成WT0所认定的、并要将其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的技术性贸易壁垒。WT0《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所管辖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包括三种基本形式,即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这三者就是一WTO成员构建其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的基本要素,它们通过产品维系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具有内在的联系,相互作用、相
互支撑、不可替代、缺一不可。但是在一WTO成员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中,针对不同类型的产品和要求,要素的选择和使用各有侧重,这种选择基于各要素自
身的特性。制定标准的初衷是为了指导生产,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互换性,从而降低成本,而制定技术法规更多的是出于保护人类健康,保护环境等目的。因
此,对于直接影响人身安全、健康、环保的产品,通过技术法规强制使其达到预期的安全水平。对于常规生产的工业产品,则通过非强制性的技术标准使其达到
并保持稳定的质量水平。而对技术法规与标准的符合性则通过合格评定程序予以验证并以相应的标识证明产品符合技术法规或标准的要求。《TBT协定》中对
三要素的定义,体现了各要素自身的特性。从定义中我们知道,技术法规和标准都是对产品的特性、过程和生产方法做的规定,包括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
标签要求。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技术法规是强制性的,而标准则是自愿性的。另外,两者的制定主体和执行主体各不相同,标准的制定主体是标准化机构,执
行主体是自愿采用标准的生产商:技术法规的制定主体和执行主体是政府机构或其授权的机构。因此,两者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也各不相同。国际贸易的实践表
明,技术法规因其强制性和政府机构执行的特点,对货物贸易的壁垒作用更强、范围更广、所涉及的贸易金额更大。  从定义中还可看到,技术法规和标准只规定了对产品的要求,而确定产品是否符合这些要求则要由合格评定程序实现。“合格评定程序”这一术语包括了两重含义,一是指规范合格评定活动的规范性文件,二是指各类合格评定活动本身。  合格评定程序作为确定产品是否符合技术法规或标准相应要求的活动规范,既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是自愿性的,这取决于其所评定的对象及技术法规和标准中对相应对象的要求。合格评定程序以技术法规形式出现的就是强制性的,如强制性产品认证;以标准形式出现的就是自愿性的,如标准化的检验测试方法。合格标志则是对产品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的符合性证明。
  由《TBT协定》的定义可以看出,标签标志要求是技术法规或标准的重要内容。在各种技术措施中,标签标志要求或以强制性的技术法规形式出现,或以自
愿性的标准形式出现。本文以日本对工业品、日用品和农产品等领域的标签标志要求为例,解析日本以产品为中心,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三要素协
同作用、配套使用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特点。
  2.日本对产品的标签标志要求
  日本对于消费品的标签标志要求颇为复杂,有的一种产品需要具备数个标志,有的一种标志覆盖近百种商品,其中,只有极少数标志是与国际标准一致的。但是总体上,日本现行的这些繁杂的标签标志按其效力属性来说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强制性的,既法定要求的标签标志,没有取得这类标志的产品不得进入日本流通市场;另一类是自愿性的,是否取得这类标志并不影响其进入市场,但其市场份额则取决于消费者对相关标志的接受与偏好,是完全的市场行为。就其数量而言,强制性标签标志数量少,自愿性标签标志数量多;就其覆盖产品的范围而言,强制性标签标志覆盖的产品范围窄,自愿性标签覆盖的产品范围广。
  2.1强制性标签标志
  对于一些易对消费者的生命造成伤害或对人身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产品,对环境保护、资源有效利用等有重大影响的产品,根据日本有关技术法规的规定,要求强制性标签。如根据日本《消费品安全法》、《消防法》、《可回收资源利用促进法》和《计量法条例》的规定,分别要求相关产品必须贴附相应的标签标志
方可投放市场,如:安全标志(S标志)、耐火标志、Ni-Cd标志、衡器标志等。
  2.2自愿性标签标志
  这类标志或是基于法律规定的自愿性标签标志,如根据日本《消费品安全法》、《日本工业标准化法》、《纺织品质量标准》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生产商可以自愿贴附SG标志(安全产品标志)、SF标志(安全烟花标志)、Q标志(优质标志)等;或是基于日本工业标准和农业标准规定的自愿性标签标志,如JIS标志、JAS标志。值得注意的是这类标志表面看来是自愿性的,但是它们在日本消费者心目中已得到认同,如JIS标志、ST标志(安全玩具标志)、SG标志等均为日本消费者所熟知,虽然是非强制性的,但如果没有这些标志,相关产品基本上不可能进入日本市场。
  3.对产品适用标及其相应合格评定的实证分析
  在日本,技术法规大多以单项法律法规形式出现,如《电气设备与材料安全法》、《家居用品质量标签法》、《家居用品含有害物质控制法》、《日本农业标准
化法》、《电讯业务法》、《无线电通信法》、《植物保护法》、《食品卫生法》、《工业标准化法》、《关于化学物质生产等检验和管理法》等,并在这些法规中规定强制执行某些标准。即通过法律法规赋予某些标准强制性。日本的标准体系为两大主线,一是日本工业标准(JIS),适用于《TBT协定》定义的所有产品;一是日本农业标准(JAS),适用于食品、农产品、林产品和水产品。日本的合格评定程序在表现形式上多为与技术法规衔接在一起的混合体,如在《电气设备与材料安全法》中,除去对电器设备与材料的安全要求之外,还包括如何判定相关产品对技术法规与标准的符合性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在这种情况下的合格评定程
序则是强制性的。经评定合格产品的标志或是以其自身贴附在产品上,或是作为产品标签的组成部分加附于其上。
  3.1对有特殊安全要求的产品,必须贴附强制性的标签标志。
  对于一些易对消费者的生命造成伤害或对人身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产品、易产生环境污染的产品、易回收利用的产品根据日本有关技术法规的规定,必须
贴附相应的标签标志,其对应的合格评定程序也较为严格。举例说明如下:
  3.1.1婴儿床。根据《消费品安全法》的规定,一些因结构、材料或使用方式而可能引起特殊安全问题的消费品为“特殊产品”,对每种特殊产品特别制定了
安全标准。特殊产品必须经过检测符合技术法规中的安全要求,而且通过检测的产品要在其标签上加附安全标志(S标志)。特殊产品除非带有S标志表明其已符
合那些要求,否则禁止其销售。对于这些特殊产品不仅要求法定的标签标志,而且对其贴附标签标志的合格评定程序规定也十分严格。例如:婴儿床,必须通过
政府检验,即由法律规定的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或由取得型式批准的注册制造商(国外制造商)所生产。
  3.1.2耐火地毯。根据《消防法》的规定,耐火地毯必须贴附耐火标志。在要求具有防火性能的场所,如高层建筑、地下通道、百货商店、剧场、旅店或医院
等地毯使用面积大于等于2平方米的场所,必须通过日本阻燃协会根据《消防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测试后,方可贴附耐火标志。
  3.1.3转基因食品。修改后的徊本农业标准》
(JAS)充分考虑到日本公众对转基因农产品及其加工制品安全性的接受水平以及公众强烈要求对转基因食品有知情权,从而规定自2001年4月1日起对转基因产品必须加注标签标志。目前,己在日本确认了转基因安全性的农产品有:大豆、玉米、土豆、油菜籽和棉籽等5种作物,以及含有以它们为原材料的加工食品。
  3.2一般安全性要求的产品,可贴附自愿性标签标志。
  对于一般安全性要求的产品,标签标志要求多为自愿性的。它们或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是基于标准的规定,其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也比强制性标签要求的产品宽松。举例说明如下:
  3.2.1儿童伞、一次性打火机、海上运动装备、登山器材、滑雪器材、滑冰用品、高尔夫器材、健身器材、幼儿三轮车、家具等一般安全性要求的产品。根据《消费品安全法》的规定,消费品安全协会针对每种产品制定了确保由于产品结构、材料等易产生危险的产品的安全要求。符合这些要求的产品可以在其产品标签上加附SG(安全产品)标志。如果任何人因附有sG标志产品的缺陷而受到伤害,则可获得该协会在规定限度内的赔偿。为取得SG标志,必须向协会提交一份申请,以证明产品符合适用的标准。有两种方法可以获得符合性证明,即可以采取两种可选择的合格评定方法:一种是检测机构以协会的名义进行符合性测试;或者是型式认可体系,协会对注册工厂予以批准。抽检和工厂注册都可以在国外进行。
  3.2.2海上运动装备、渔具、登山和野营器材、滑雪器材、高尔夫球器材、地毯、家具、家用电器、电池、耐热陶器和陶瓷器具等产品。根据《日本工业标准化法》UIS法)的规定,建立JIS标签标志体系,约有800种产品被指定为JIS标志制度范围内的产品。如果企业制造的产品属于JIS标志指定产品的范围,那么这些企业可以提出授权贴附JIS标志的申请,在取得JIs标志授权的工厂生
产的产品,可在其产品标签上加附上述JIS标志。
  3.2.3农产品领域的蔬菜、水果、谷物、水产品、肉类产品以及各种加工食品。根据1997年7月《日本农业标准》(JAS标准)修正案要求,对于这些类产品加注标签标志的规定比较宽松,不是强制性的,标签上要求标注食品名称、食品原产国、成份、成份含量、生产商、保质期、保存方法等。
  由此可见,日本对于一般的消费品质量只做自愿性标签标志要求,并且对这些产品的合格评定程序条件宽松得多,可具有选择性。
  3.3对于同一类产品的不同性能,既有强制性标签标志规定,又有自愿性标签标志要求。
  3.3.1玩具产品的标签标志要求
  在日本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中,对于同一类产品,既有强制性标签标志规定,又有自愿性标签标志要求。  以玩具为例,既有强制性标签规定,又有自愿性
标签要求。一方面,对于涉及《电器和材料安全法》的电动玩具产品,规定必须贴附PSE标志,除该标志外,标签还应包括额定电压、额定电流、频率和生产商名称等内容,对于特殊的电器设备,还必须在标签上标明发布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的名称缩写。另外,为了促进分类回收,当使用纸制或塑料制品作为包装材料
时,还应根据促进能源有效利用法,在其外包装上贴附材料识别标志。
  另一方面,对于一些婴幼儿玩具,如秋千、滑梯、脚踏玩具车、学龄前儿童用三轮车等,如果符合消费品安全协会颁布的安全标准则可贴附安全用品标志,即SG标志。该标志虽然是自愿性的,但如果消费使用带有SG标志的产品时受到伤害,则受害方应按规定得到高达l亿日圆的损害赔偿金。而对于14岁及其以下
儿童使用的玩具,日本玩具产业界制定了相应的玩具标准,符合该标准的玩具可贴附ST标志。尽管ST标志是自愿性的,但目前市场上销售的几乎所有14岁及其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均带有ST标志。欲获得贴附ST标志许可的生产商或进口商首先需与日本玩具协会签订使用ST标志合同,并提交样品南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标准符合性测试。如果产品通过检测,才能获得许可编号和授权使用该标志。标志的使用合同为期一年,可以每年更新。在玩具的自愿性标志方面,日本还有安全认证标志。这是一‘个由非政府机构进行的第三方认证体系,带有安全认证标志表明该电子产品符合最低安全标准,第三方认证机构负责对个别产品的安全测试并对工厂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核查。
 3.3.2保健食品的标签标志要求
 日本对保健产品也是既有强制性标签要求,又有自愿性标签要求。有关强制性标签要求如下所述:
  一如果所销售的保健食品有包装或容器,则根据《食品卫生法》、《JAS法》和《计量法》,必须在标签上列出产品名称、组成成份、食品添加剂、净重、有效期、存储方法、原产国、进口商名称和地址等内容。
  一《食品卫生法》对24种含有过敏原的食品要求贴附含有过敏原食品的标签。其中对含有小麦、荞麦、鸡蛋、牛奶、花生等五种过敏原的食品要求贴附强制性标签。
  一《食品卫生法》和《JAS法》规定对于由转基因技术生产的大豆(包括青豆和豆芽)、玉米、土豆、菜籽、棉籽及由它们加工制成的食品为主要成份的保健
产品,必须贴附转基因标识。
  一根据法律,为了促进分类回收,对特殊容器和包装要求具有识别包装材质的标签。如纸制或塑料包装材料。  除强制性标签外,对保健食品还有一些自愿性标签要求。
  一根据《JAS法》,对有机农产品和加工过的有机农产品制定了特殊的JAS标准,只有符合此标准的产品才允许在其标签上带有“有机”字样和标识有机JAS标志。
  一根据基于促进健康法的营养标签标准,对保健食品的营养成份有标签要求。
  一声明有保健作用的食品的标签要求。如:对指定作为声明有保健作用的产品必须贴附具有营养功能声明食品和特定保健用食品等标签。
  一特殊用途食品标签。如:病人用食品和老年人用食品等。
  一自愿性工业标签。对于满足日本保健食品和
营养食品协会制定的安全、卫生和标识内容标准的食品可以贴附许可的标签,即JHFA标签。
  4.结论
  通过对日本工业产品及农产品的标签、标识制度的实证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日本是如何充分利用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建立起有效的技术性贸
易措施的,从而推断出这三要素在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中的协同作用机理,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4.1-wT0成员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中的三要素,即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是通过产品维系在一起的。任何单一要素本身都不能完全起到一个WTO成员对其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预期的作用,三要素之间相互依存、配套使用、协同作用、缺一不可。
在上述实例分析中可以看出,在日本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中,三要素之间具有非常强的关联性和相互依存性。
  4.2在对国际货物贸易的影响中,三要素并非同时、同地发挥着同等的作用。而是由各wT0成员依据产品的不同、风险的不同和贸易政策的取向而有所选择
地突出某一要素的作用。
  4.3对于不同产品领域,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三者的应用各有侧重。对于有特殊安全要求的产品、对环保和能耗影响大的产品以及与计量有关的产品等,多采用强制性规定,即采用技术法规的方式;而对于安全性要求小的产品,对于产品的质量等要求则多采用自愿性规定,即采用标准的方式。
  4.4对于技术法规,其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较为严格;而对于标准,其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较为宽松,并多有选择性。
  4.5技术措施的运用不是单一的,即便对同一类产品的管理,有时需要对该产品的不同特性,通过技术法规、标准及其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等不同的技术措
施加以规范,三者间相互配合,相辅相成,共同作用。
  4.6就其技术措施的数量而言,运用强制性的技术法规措施数量少,运用自愿性标准措施数量多:就其技术措施所覆盖的产品范围而言,强制性的技术法规所覆盖的产品范围小,自愿性的标准所覆盖的产品范围大。
  4.7技术标准对国际贸易的壁垒作用是显性的、直接的,而技术法规与合格评定程序对国际贸易的壁垒作用往往是隐性的、间接的。
  (作者单位:国家质检总局标准法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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